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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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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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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二)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修改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五)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来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聘用单位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六)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