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55卷?第6期 2002年11月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WuhanUniversityJournal(SocialSciences) ? ~658 ??民商法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刘??颖(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作者简介]刘?颖(1962?),男,湖北武汉人,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主要从事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国际经济法、金融法的研究。[摘?要]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由于电子合同既涉及虚拟空间也涉及现实空间,而在虚拟空间目前尚不存在网络法与虚拟空间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应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分别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应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在虚拟空间中的支配范围的时间,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另有约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应为要约人在现实空间中的营业地、惯常居住地等与电子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现实空间的地点。[关键词]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成立地点;虚拟空间;现实空间[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99(2002)06?0654?05 一、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有关合同的成立时间,包括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笔者赞成这样的观点,承诺的目的是使要约人了解承诺的内容,因此从理论上讲,似乎应以要约人了解承诺的内容的时间作为承诺生效的时间。但是在采用书面或其他物体具体化的承诺的情况下,承诺人不能仅依书面的交付,直接使要约人了解承诺的内容,还须要约人阅读始能了解。但是,要约人的阅读行为只能由要约人自己进行,承诺人对此完全不能控制。假如要约人对其受领的书面承诺,不为阅读,承诺就不生效,则其效力之发生,将由要约人任意支配,对于承诺人显失公平。因此,依书面或其他物体具体化的承诺,如已进入要约人的支配范围,且根据交易上一般观念,使要约人处于可了解的状态,就应使承诺生效。如能就到达主义!做如上理解,我们认为到达主义能最合理地在要约人与承诺人间合理分配风险。因此,所谓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的到达!,应满足以下条件: 。到达!的第一个要件,是意思表示已进入要约人的支配范围,例如邮件或电报已投入要约人的信箱,或将书信放置于要约人回时易见的处所,例如写字台, 或在其住所交付于其家人,或交付于其居住的旅馆的收发室,而期待其能了解。要约人接受邮局通知领取邮件,亦生到达的效力,但挂号邮件因要约人不在,邮递员未留通知而带回者则不为到达。承诺的书信交付与相对人同居之亲属、家人、受雇人者,不须这些人有受领之权限,即可发生到达之效力。 。到达!的第二个要件,是承诺的意思表示已脱离承诺人的支配范围。在采用书面或其他物体具体化的承诺的情况,如不将其书面或其他物件交付于要约人,仍由承诺人自己占有,而仅采用提示于要约人使其阅读的方法,仍不构成承诺的到达。?收稿日期:2002?08?01 。到达!的第三个要件,是承诺的意思表示处于可期待要约人能了解的状态。承诺的意思表示不仅应进入要约人的支配范围,而且应处于可期待要约人能了解的状态。因此,假如承诺人秘密地将承诺的信件放入要约人的口袋之内,则在要约人发现之前,不生到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