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一五年一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 4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5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 10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 13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 .................................................... 15
第七章 附则 .................................................................................... 16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在公开募集前,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
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
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
3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
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
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