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隆县 专业合伙社章程
( 年 月 日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合法权益,增长成员收入,增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和关于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等5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武隆县 专业合伙社,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重庆市武隆县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重要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重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畜禽养殖购买、销售、运送以及与畜禽关于技术、信息等服务。重要业务范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畜禽养殖所需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畜禽养殖生产产品;
(三)开展成员畜禽养殖所需运送、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畜禽养殖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征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她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其她资产所形成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份额。由均量化为每个成员份额,作为可分派盈余分派根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重要记载该成员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有关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关于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关于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关于部门委托,组织实行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按决定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从事养殖经营,可以运用并接受本社提供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运用本社提供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策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策、监事会会议决策、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建议召开暂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占本社总交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成员及其享有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决策;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技术指引,按照本社规定质量原则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订立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她成员所拥有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她成员债务;
(七)承担本社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终结其成员资格:
(一)积极规定退社;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死亡;
(四)团队成员所属公司或组织破产、解散;
(五)被本社除名。
第十五条 成员规定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队成员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半年前提出。退社成员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