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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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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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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07 年 06月 27日 15时 43分 405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公安安全“交通事故”“快速”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快速处理办法》) 顺利实施, 规范北京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流程,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快速处理办法》, 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其中, 承保甲方车辆的保险公司, 称为“甲方保险公司“;承保乙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乙方保险公司“。第三条适用本实施细则互碰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原则是: (一)甲、乙方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为对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二)甲、乙方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双方事故车辆的查勘、定损工作, 并确保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的定损单、定损照片以及其他理赔所需的材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三) 针对可单独由甲( 或乙) 方保险公司办理查勘定损的互碰交通事故,甲、乙方保险公司应相互认可查勘定损结果, 并依照负责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材料及时进行赔付。(四) 针对需要甲、乙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定损的互碰交通事故, 甲、乙方保险公司应本着最大限度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 及时做好各项理赔工作,防止互相推诿行为发生。第四条机动车互碰事故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 应立即进行接报案处理, 详细询问记录交强险保单信息和事故经过, 向客户反馈交强险报案号, 并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第五条甲、乙双方根据《快速处理办法》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填写并交换《协议书》。第六条受理查勘的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审验甲乙双方《协议书》填写是否完整。如有缺项,应及时指导甲、乙双方填写完整。第二章事故双方同等责任理赔流程第七条甲乙双方可以就近选择到甲或乙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以下以到甲方保险公司为例) 。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对甲乙双方车辆查勘、定损, 并出具甲、乙双方车辆的定损单( 或损失确认书) 和定损照片。定损照片至少应包括整车外观照片、损失部位照片、车架号照片、甲乙双方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照片( 如现场不能提供齐全,甲方保险公司应告知乙方在索赔时提供齐全)。当甲乙双方车辆估损金额有一方损失超过 2000 元(不含)的, 应当由甲、乙方保险公司共同对双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甲方保险公司确定有一方的估损金额超过 2000 元(不含)的,应立即填写《代勘联系函》( 格式详见附件), 传真至乙方保险公司, 并电话向乙方保险公司指定联系人确认; 乙方保险公司在接到甲方保险公司的通知后, 应尽快反馈是否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 并在甲方的《代勘联系函》上加盖专用印章后反馈给甲方保险公司。若 30 分钟没有反馈意见的, 则视为同意甲方保险公司代为查勘定损。若乙方保险公司决定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应及时与甲方保险公司共同商定查勘定损时间, 原则上乙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在反馈回复意见后的 2 小时内到达甲方保险公司。第八条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定损完毕后,应出具定损单, 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同时, 应告知甲乙双方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所需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