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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1/12/6 文件大小:1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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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Z 60
DB12




方 标 准
DB12/ 55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s
- 02 - 05发布 - 02 - 05实行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目 次
前 言 4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与定义 2
4 时段与区域划分 4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6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8
7 实施与监督 10












前 言
为控制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产业构造优化及能源构造调节,推动重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及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顺利实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原则。
本原则为全文强制性原则。自原则实行之日起,本原则合用范畴内工业炉窑二氧化硫、颗粒物及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GB 9078-1996)或相应国家排放原则中控制规定。
本原则由天津市环保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原则起草单位:天津市环保科学研究院。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寇文、王文美、张宁、田野、杨勇、周莹、吴璇、陈颖、张寿生。
本原则为初次发布。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1 合用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天津市辖区内工业炉窑重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规定,以及原则实行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天津市辖区内既有工业炉窑重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重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原则合用范畴内工业炉窑除执行本原则外,未列出项目及其她规定还应执行相应国家排放原则。
水泥制造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GB 4915);黑色
金属冶炼行业工业炉窑、以及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或上述混合气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GB 28662)、《炼铁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GB 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GB 28664)及《轧钢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GB 28665)等国家污染物排放原则,燃用其她气体燃料时执行本原则;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燃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国家
污染物排放原则。
本原则实行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原则控制对象关于新原则,且指标限值严于本原则时,执行国标。
本原则合用于法律容许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 252 轻柴油
GB 11174 液化石油气
GB 17820 天然气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持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取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取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