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使使用税+契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上存在误区具体表现在:
1、商品房在售出前不缴纳房产税,企业也就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只有实际交付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拿到建立部门的预售证以后,从收到的第一笔预收款起,就应停顿缴纳该处房产所占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从拿到预售证之日起就应停顿缴纳该预售证注明房产所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1: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工程,征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金额亿元,土地面积万㎡,实际支付土地款2亿元。出让方由于厂房拆迁进度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导致双方产生土地纠纷,受让方以此为由不办土地使用证,对该宗土地不申报缴纳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约定交付土
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上述政策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6]186号 文件
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不以办证日期、实际交付土地的日期、实际付款日期为准!
企业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缴纳时间确实定:
财税[2006]186号 文件
但客观事实是,购地签约时间、土地出让〔转让〕支付日、交付土地时间与土地使用证签发日期有一段时间差距;平改房及城中村建立过程中甚至会有先建立后补签约办证情况,财务处理上也随之相对滞后,186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就会不宜把握从而大打折扣。
但是:如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出让者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没有按时交付土地。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案例2:某市A房地产企业,2021年2月份取得了22万平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招拍挂前属于耕地,2021年10月由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并缴纳耕地占用税,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凭证给土地收储中心。该公司认为缴纳耕地占用税一年后缴纳土地使用权,因此从2021年10月才开场缴纳土地使用税,该公司处理是否正确?
〔1〕土地收储中心是否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第一款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先批后占、先占后批〕
耕地一般先由区政府统一向省政府报批土地,待批复后统一纳入区土地储藏交易中心,然后再招拍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耕地,办理好转用手续后再招拍挂转让出去。这种情况应该由土地收储中心负责缴纳耕地占用税。
〔2〕土地收储中心缴纳耕地占用税, A房地产企业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免征一年土地使用税?
购地时,土地整理中心代缴的耕地占用税。虽然这局部税金包含在地价中,但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名字是土地收储中心, A房地产企业不是该地块的耕占税纳税人,因此不得减免一年的土地使用税。
争议点:与立法初衷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