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波市奉化区国有企业
融资及对外担保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标准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相关风险,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 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方 法》、《宁波市奉化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暂行方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奉化区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属 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融资及对外担保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融资是指区属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及 投资活动有序开展而筹措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担保是指区属企业以自身信誉或特定 财产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 行为。
第五条区属企业是融资和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耍紧职责 为:
(-)负责成立健全企业内部融资和担保决策程序、内控风 险治理等制度,并报区国资治理中心备案。
(二)负责融资和担保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承担相应决策责 任和风险;
(三)对所属企业担保事项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向有关部门 报告担保风险及操纵情形;
(四)承担担保项目汇总分析等治理活动的具体实施;
(五)按期向区国资治理中心报告企业年度融资、担保和风 险管控情形。
第六条区国资治理中心对区属企业的融资和对外担保活 动进行监督治理,指导区属企业成立健全投融资及对外担保决策 程序和治理制度。
第二章融资治理
第七条 区属企业的融资行为应遵循审慎原那么,决策时应 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本钱、风险操纵、实施可行 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成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 操纵融资风险。
第八条 区属企业融资事项由本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 为总领导办公会,下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九条区国资治理中心对区属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 踪,动态监管。
(一)每一年11月前,区属企业应将本企业经董事会审议后 的下一年度债务打算报区国资治理中心备案。年度债务打算包括 新增举债、借新还旧、存量债务消化、项目支付、分季度安排等 内容及情形说明。
(-)每季度末,区属企业应报送下一季度举债实施方案。
(三)每一个月3日前,区属企业应报送月度融资进展、债
务情形统计。
(四)年度终了时,区属企业应报送年度融资工作总结及分 析报告。
第十条区属企业应切实履行债务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成
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做好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
作。企业债务风险应急处
预案报区国资治理中心备案,具体包
括应急组织、债务风险监察和预警、信息报告、应急方法、善后 处置等内容。
第三章对外担保治理
第十一条 本方法所规定的对外担保具体包括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
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董事会依规自主决定本企业及其所属 企业之间的内部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不是为其所属 控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一样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自然人、非国有 企业和境外企业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等业务的 企业除外)。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属企业应报区国资治理中 心核准,或由其转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区属企业之间的担保;
(二)超出股权比例为所属控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或为所属 控参股企业提供单笔金额在3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