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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翁俊方,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 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被告:翁俊超,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 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案由:土地纠纷
诉讼请求:
1、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1997年耕种位于万顺乡利民村12社陶家炉门前东西垅土地, 于2008年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队机动地,发包给翁俊方耕种,耕 种一年,故被告不服,强行耕种土地至今,故此告诉来院,要求被告 将土地返还给小队机动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4月24日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肖 xx ,女,汉族,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宜章县城关镇四 方井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 xx 组。
诉讼代表人:吴XX,该组组长,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 1 万元整;
2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2 年宜章县城关镇南门村三组(现为四方井社区 XX 组)成员的 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 ,按当时的政策,原南门村三 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偿。直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宜章县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与宜章县土地收购储 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 ,被 告城关镇四方井社区 XX 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 土地补偿费 1155670 元。
2018 年 8 月 11 日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 XX 组确定了《原南 门村四方井一组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 ,该方案确定 按人头每人分配1万元。原告之父亲肖X系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1992 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 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分 配权。肖X后于2018年6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 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对肖 X 应 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继承权。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
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
2018年11月3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暂 留出部分款项到四方井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按法院 判决执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 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宜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三)
上诉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XX县 杨X镇朱X村。
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
2、 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 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
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
(1)关于改变荒山用途问题。上诉人承包土地后,一直进行枣树、 花椒、柿树和杨树的种植, 从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 未改变土地用途。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另查明:自 2000年至今,魏 x 村部分村民 在该荒山原有的石头坑内开采石头”,并未认定上诉人有开采行为, 其他村民的采石行为, 并非上诉人的行为。 判决理由却以有采石行为 发生为由认定上诉人改变转让协议用途,其认定是互相矛盾的!
(2)关于没有完成荒山绿化任务的问题。转让协议签订后,上诉人 即开始联系栽种酸枣树,后由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 xx 在个人 私欲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横加干预, 2001 年上诉人所植树木部分 因他人焚烧秸秆发生火灾而烧毁, 加之 2001年和 2002年连续干旱无 雨,才造成所植树木存活无几。此后,上诉人于 2003 年春栽种花椒、 柿树和杨树 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绿化任务。 2003 年植树期间, 被上诉人擅自中止合同, 将上诉人承包的荒山允许其他村民植树, 造 成上诉人所植树苗部分被拔掉,树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说,荒山 绿化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责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诉人,而不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