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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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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7/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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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81229( 颁布时间) 19990301( 实施时间) 20110128( 失效时间) 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1998 年 11月 26 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七次会议制定 1998 年 12月 29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管辖第三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监督, 明确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县级市、区及其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选举产生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经济责任, 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对本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应负的责任和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第四条市、县级市、区审计机关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离任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 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的, 不得晋升或者转任其他职务。离任审计的结果, 应当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第二章审计管辖第六条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县级市、区审计机关; (二) 经同级审计机关认可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 以下简称内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第七条市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市、区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由县级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选举产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审计机关认可的内审机构负责实施。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内审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可以由审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第十条市、县级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由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机关可以对同级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 直接进行审计。第三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内容包括: (一)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投资决策及其效果情况; (六)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第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退休、职务变动等原因离任的,必须先审计,后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解聘、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可以先离任,后审计。先离任、后审计的,必须在离任决定提出后三个月内完成审计。第十三条审计机关负责的离任审计, 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内审机构负责的离任审计, 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内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前两款规定的书面通知, 属于先审计、后离任的, 应当在离任前发出; 属于先离任、后审计的,应当在离任后七日内发出。内审机构实施的离任审计和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离任审计,应当将审计通知书、委托书抄送审计机关。第十四条审计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审计组, 并必须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