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措施》,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要求了二次供水水质、设计、设施、生产、施工和日常管理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第三条 凡从事二次供水设计、生产、施工及日常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实施。
第二章 水质卫生要求
第五条 二次供水水质应感官性状良好,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引发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第六条 二次供水水质指标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一)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总大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二)选测项目:由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依据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质和所用消毒方法选测,项目包含总硬度、硝酸盐氮、氯化物、挥发酚类、砷、六价鉻、铁、锰、铅、镍、紫外线强度等。
第七条 二次供水必测项目指标限值:必测项目中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增加值限量见表,其它指标限值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表 增加值限量
项目 增加值 mg/L
氨氮 ≤
亚硝酸盐氮
≤
耗氧量 ≤ (但其限值最高不能超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注:增加值是指检测指标出水值减去进水值。
第八条 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指标选测项目标限值:紫外线强度大于70mW/cm2,其它指标限值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相同。
第三章 设施卫生要求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二次供水使用水箱,净化、软化、消毒、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涂料等必需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便于清洗消毒,周围环境整齐。
第四章 设计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水箱(贮水容器、蓄水池)设计卫生要求:
(一)水箱容积设计不得超出用户48小时用水量。
(二)二次供水水箱应是专用水箱。特殊情况下和消防用水适用时,适用水箱或蓄水池设计应确保其中水体不产生死水层,不得渗漏。
(三)水箱应有对应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盖(或门),上锁,水箱应设有爬梯,便于水箱卫生清洗、消毒和检验。
(四)水箱必需安装在有排水设施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底部。泄水管和溢水管均不得和下水道直接连通。在建筑物内水箱,其顶部和房顶距离应大于80cm,建筑物内墙不能作为水箱箱面。水箱四壁和建筑物墙体之间应有一定距离,方便对水箱维护和检验。
(五)水箱材质、内壁涂料和内衬应无毒无害,以预防水质污染和影响水质感官性状。
(六)室外蓄水池(水箱)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出口应高出地面20cm~50cm.,并设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供水管线设计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