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场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的管理, 建立科学、公正、全面的中介机构评价体系, 提升中介机构综合素质, 维护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 是指在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从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的代理服务活动。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中介机构, 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法人企业及其办事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 必须依法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第四条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负责对辖区内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场内行为管理。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中介机构提供进场服务。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2- 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监管。第二章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第五条在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从事代理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 须在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格式签订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场内服务承诺书。第六条中介机构在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场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 、税务登记证副本 6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7 、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8 、机构资质证书 9 、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人事代理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10、单位简介( 含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执业人员名单等) -3- 11、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资信、服务状况的其他资料 12、收费标准的说明( 申请机构需提供明确的收费标准和说明,附收费许可证) 以上除提交原件外,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A4 纸复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第七条中介机构须有固定办公场所。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 应符合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八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 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 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第九条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并对执业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条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中介服务项目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 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审批手续后方可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强迫中介机构提供无偿服务。第十一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4- 的中介业务外) 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在中介机构执业, 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执业。中介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业务规范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合同。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在同业兼职或者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的; (二) 按要求应进入公共资源平台运作的事项, 而有意避开监管未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的;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五)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或服务的中介活动; (六) 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 扩大收费范围, 提高收费标准; 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 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5- 不正当利益; (七)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八)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九) 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十)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围标、陪标、串通、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当事人或他人利益; ( 十一) 发布虚假信息, 引诱他人签定合同, 骗取中介费; (十二)对服务或商品作虚假宣传; (十三)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 (十四) 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信用管理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