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c69885 2016/7/2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40822( 颁布时间) 19940822( 实施时间) 19971231( 失效时间) 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以下简称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歌厅、舞厅、卡拉OK厅( 含附设激光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娱乐场所。第三条市文化局是本市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面积适宜、并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的固定场所。二、有与场所规模相适应, 并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灯光、音响设备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三、歌舞娱乐场所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岗前培训合格。四、有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必须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区、县文化文物局申领经营许可证, 持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并持两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区、县文化文物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第六条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许可证之日起满半年不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视为歇业,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经营许可证。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经营者必须每年向发证机关申报核验换领新证后, 方可继续营业。未经核验换领新证继续经营的, 视为无证经营。禁止涂改、转借、出租经营许可证。第七条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维护场内秩序, 保持场内清洁卫生和良好通风。二、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三、按核准的容量控制入场人数,不得超员。四、不得转包经营。五、场内音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干扰四邻。场内照明度应适度,不得低于 5 勒克斯。六、各项经营收费,必须明码标价。七、不得摆放、出售、饮用烈性酒,舞池内禁止吸烟。八、不得聘用未经市文化局登记或者批准的乐队、歌手和其他表演人员在歌舞娱乐场所内演出。九、未经市文化局批准,不得组织专场和组台性演出活动。十、演奏、演唱、播放的乐曲、歌曲不得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播放或者供点播的音像制品, 必须是国家正式出版发行或者经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审定的音像制品。演奏、演唱、播放供点播的乐、歌曲、应备有曲目单。十一、不得以雇人或者由服务人员陪座、陪舞、陪饮等色情手段或者其他不健康手段招徕顾客。不得容留他人从事色情活动。开设包间必须保持良好的透明度。十二、不得允许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入场,并设置明显禁入标志。十三、接受文化、公安、工商等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并照章交纳税费。第八条凡应聘在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演出活动的人员,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演奏的乐队和演唱的歌手, 必须到市文化局登记注册, 办理乐队或者歌手证。外省市乐队、歌手在本市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演奏、演唱活动, 必须持所在地县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