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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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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doc

上传人:scuzhrouh 2016/7/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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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71 年9月 23 日订于蒙特利尔) 本公约各缔约国考虑到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严重影响航班的经营, 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 考虑到发生这些行为是令人严重关切的事情; 考虑到为了防止这类行为, 迫切需要规定适当的措施以惩罚罪犯; 协议如下: 第一条一、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 即是犯有罪行: (一)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 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二)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 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 或(三) 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四)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 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或(五)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二、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 也是犯有罪行: (一)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二)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第二条在本公约中: (一) 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仓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 直至打开任一机仓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 在主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 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二)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 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 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 在任何情况下, 使用的期间应包括本条甲款所规定的航空器是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第三条各缔约国承允对第一条所指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第四条一、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二、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和(四) 各项所指情况下, 不论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 本公约均应适用, 只要: (一)航空器的实际或预定起飞或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或(二)罪行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发生的. 三、尽管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和(四) 项所指情况下, 如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被发现, 、关于第九条所指的各国, 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和(四) 项所指的情况下, 如本条第二款(一)项所指地点处于同一国家的领土内, 而这一国家又是第九条所指国家之一, 则本公约不应适用, 除非罪行是在该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发生或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是在该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被发现. 五、在第一条第一款(四)项所指的情况下, 只有在航行设备是用于国际航行时, 本公约才适用. 六、本条第二、三、四和五款的规定, 也适用于第一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况. 第五条一、在下列情况下, 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对罪行实施管辖权: (一)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 (二)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 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三)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 (四)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 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 则其永久居所, 是在该国. 二、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 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 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 对第一条第一款(一)、(二)和(三) 项所指的罪行, 以及对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与这些款项有关的罪行实施管辖权. 三、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六条一、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所在的任一缔约国在判明情况有此需要时, 应将该人拘留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该人留在境内. 这种拘留和其他措施应符合该国的法律规定, 但是只有在为了提出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所必要的期间内, 才可继续保持这些措施. 二、该国应立即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 三、对根据本条第一款予以拘留的任何人, 应向其提供协助, 以便其立即与其本国最近的合格代表联系. 四、当一国根据本条规定将某人拘留时, 它应将拘留该人和应予拘留的情况立即通知第五条第一款所指国家和被拘留人的国籍所属国, 如果认为适当, 并通知其他有关国家.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初步调查的国家, 应尽速将调查结果通知上述各国, 并说明它是否意欲行使管辖权. 第七条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 如不将此人引渡, 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 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 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一、前述罪行应看作是包括在缔约各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一种可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