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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广州市公园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园的管理水平,发挥公 园的功能,确保环境质量,根据《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范。
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园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 普及活动的场所。公园应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尚应按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一节公园规划
《广州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公园建设计划编制公园总体规 划,确定其公园性质、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划定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
。
公园总体规划每五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应进行调整;每 年修绘现况图归档,并报送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
,应根据市规划管理 部门和市园林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
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是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部门 和个人无权任意更改。
,应报送市公园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备案 存查。
第二节公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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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小品和 其他配套设施,建筑风格应与环境相协调。
公园内非营业性的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审批手续由市园林管理部门 办理,应具备有关资料:
(一)报告;
(二) 填写《园林工程报建表》一式三份;
(三) 建设项目四置图一份,设计方案的平、立、剖面图各一式三份。
第224条 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设计证书;承 担公园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四级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公园内不准建设有碍景观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经批准的
建设项目,由市园林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拆除。
《公园设计规范》 (CJJ48-92)中的标准确定。
第三节土地管理
,应具有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文件及市国土部 门核发的使用土地文件。
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须报市园林部门同意后,按照《广州市城市绿 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园管理机构与占用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其占用
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注意驻园单位的建设动向,制止驻园单位侵占公园的行为:促进驻 园单位迁出公园。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一节计划编制依据和原则
、管理和经营计划的编制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 策及公园总体规划为依据,应考虑国家对公园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索。
公园计划的编制应以科学筹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留有余地、
尽力而为、开拓发展为原则。
第二节计划种类和编制要求
、中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一) 与公园总体规划同时编制;
(二) 规划内容要全面、原则,一般包括现状分析、发展规划、实施对策和措施。 :
(一)与公园总体规划的修编同时编制;
(二)规划内容基本与公园一长期发展规划的内容相同。 但应有年度实施安排和
资金估算。
第324条年度计划的编制要求:
(一) 应在上年度前完成编制工作;
(二) 计划内容包括各专项计划和公园日常管理工作计划; (三)计划应以公园 中期发展规划的年度实施安排,结合本公园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对公园一年内 需要完成的各项工作作出具休的实施安排和经费开支概算。
第三节计划实施
:公园的计划指标必须分解到部门班组。
公园各专项计划应归口管理,有专人负责日常的原始记录和资料统 计工作,年度有总结。
第四章绿化管理
第一节绿地分级和养护人员配备标准
公园要根据绿地养护管理分级标准用平面标示图划分绿地的养护等 级。
一级:公园入口、主要景区、景点的绿地、主园路两旁绿地的可视绿化空间(路
侧15米内)。
二级:一般景区、景点的绿地、支园路、小路两旁绿地的可视绿化空间(路侧
10米内)。
三级:不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