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教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我院依照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状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学生,需持录取告知书和学院规定关于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准时报到者,必要凭关于证明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普通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必要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获得我院学籍。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状况予以解决,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行为入学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应当请关于部门查究。
被取消学籍学生,如户口、党团关系已经迁入学校,学校将通过关于部门将上述关系转回迁出地区和单位。
第三条 在体检复查中经证明患有疾病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适当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可保存入学资格一年,保存入学资格者不具备学籍。保存入学资格学生,必要在下年开学前一种月提出入学申请,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审核,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关于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医疗费用按《关于完善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等市政府以及学院关于管理规定解决。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诲教学筹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诲教学环节(如下统称为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每门课程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表中只记载一次。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估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与否进行补考,由学院规定。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重要根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体育课成绩应当依照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状况综合评估。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院根据指定医院证明,安排恰当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十条 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可进行补考,补考普通于下学期开学迈进行,补考及格,成绩记为60分(考查课程为及格)。
第十一条 单独开设实习、实训课程及毕业设计不及格,不得补考,必要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要事先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可随正常补考同步进行,成绩作正考解决,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以旷考论处,同步该门课程作零分记载。在成绩单上注明“旷考”,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某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缺习题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 因缺课三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