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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放射诊疗管理详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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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放射诊疗管理详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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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放射诊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断工作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断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断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断工作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断工作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断工作按照诊断风险和技术难易限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放射诊断工作相适应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放射诊断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允许(如下简称放射诊断允许)。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用有效办法,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断质量符合关于规定、原则和规范规定。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经核准登记医学影像科诊断科目;
(二)具备符合国家有关原则和规定放射诊断场合和配套设施;
(三)具备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具备保证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解决能力或者可行解决方案;
(五)具备放射事件应急解决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断工作,应当分别具备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应当具备: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应当具备: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应当具备: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有关内、外科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应当具备专业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断工作,应当分别具备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备模仿定位设备和相应治疗筹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具备核医学设备及其她有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具备带影像增强器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合应当按照相应原则设立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设有专门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合,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储场合;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她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合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合设立醒目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合,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文字阐明;
(三)放射诊断工作场合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断工作场合应当按照关于原则规定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她恰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批示灯。
第三章 放射诊断设立与批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立放射诊断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放射诊断工作类别,分别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立放射诊断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向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步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断工作,向具备高类别审批权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断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