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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临时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ﻫﻫ各医疗卫生单位: ﻫ 为加强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工的管理,逐步建立以规范劳动关系为目的的新型用工制度,保障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卫生系统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临时工聘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ﻫ 一、聘用岗位 ﻫ 用人单位临时工,是指由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或特殊岗位上工作,但又不纳入单位核定编制内管理的临时人员。 ﻫ1、单位是指政府举办的医疗部门,即公立医院及卫生院。 ﻫ2、单位编制有空缺,因工作需要确需配备人员,又没有合适录用人选的。 ﻫ 3、单位虽无缺编,除特殊情况,需配备的个别后勤辅助岗位,原则上从严控制。 ﻫ 4、单位一旦录用正式人员或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临时工应予以辞退。 ﻫ 二、聘用要求 ﻫ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要从严控制,做到有计划按规定报批。 ﻫ 1、使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均应在区卫生局批准的使用计划内控制招用,需一事一聘、一年一聘。 ﻫ 2、用人单位要据实填报《临时工聘用计划审定表》,必须申明使用理由、工作岗位、使用期限、工资待遇等,并附上劳动合同。经区卫生局审核后予以实施。 ﻫ 3、聘用单位招聘临时工要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选用。专业技术等岗位临时工必须持有上岗证书,方可聘用上岗。 ﻫ 三、劳动合同 ﻫ 用人单位必须在聘用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招聘的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用人单位及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ﻫ 1、劳动合同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劳动合同要求明确岗位职责、用工期限、工作报酬、福利待遇及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款。 ﻫ 2、劳动合同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要重新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批准,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ﻫ 四、聘用待遇 ﻫ 本着“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临时工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聘用单位自定,可以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 ﻫ 各单位应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劳动合同。对现已聘用、雇用的临时工要作一次全面清理,对富余的临时工要坚决予以清退。 ﻫ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ﻫ 附件:1、《临时工聘用计划审定表》 ﻫ 2、《涵江区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工聘用审核表》 ﻫ 3、《涵江区医疗卫生单位聘用临时工劳动合同》 ﻫﻫ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ﻫ涵江区医疗卫生单位聘用临时工劳动合同 ﻫﻫ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ﻫ法定代表人: ﻫ所有制性质: 主管部门: ﻫ地址: ﻫ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ﻫ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 ﻫ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ﻫ何时获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ﻫ居民身份证号码: ﻫ住址: 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聘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