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起挪用***案例雷长远[案情]公诉机关秭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邦虎,男,1966 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秭归县人,大专文化,原系秭归县归州镇(香溪镇)贯垭小学政教主任(兼任学校会计、出纳),住秭归县周坪乡周坪村 3组。因涉嫌***于 2004 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林兆甲。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 年底至 1999 年4月,被告人向邦虎在任秭归县归州镇(香溪镇)贯垭小学政教主任,代管学校财务期间,经手收取在校学生学杂费、校服款等共计 0 元,开支 元,下余 元被被告人向邦虎用于玩啤酒机(赌博)和一部分日常开支。 1999 年4月,被告人向邦虎因无力归还***而自动离职出走,直到今年 5月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被告人向邦虎辩解自己有挪用***的行为,但具体数额不清楚,应以相关账目和记载为准, 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辩护人林兆甲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邦虎挪用*** 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收取各种费用 元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经手的收入这一客观事实,应该由会计凭证、账薄等直接证据来证实,而公诉机关没有向法庭提供,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经手的收入是 元;2、同样理由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开支 元的证据不足;3、由于无法认定被告人的收入和支出的数额,也就无法认定被告人挪用***的数额,同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将下余的***用于玩啤酒机(赌博) 的事实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它证据印证,应不予认定。二、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犯挪用***罪的事实是推定的,属主观定罪。由于公诉机关没有直接证据(即相关收入和支出凭证)证实被告人挪用***的事实,仅凭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来证实,证人证言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三、村和学校组织人员进行清理,清理人员不具有专业知识,清理程序不合法。综上述,根据我国刑法客观性定罪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邦虎属在编正式教师,1998 年9月从秭归县归州镇盐关小学调入该镇贯垭小学任该校政教主任,并代管学校财务,经手收取在校学生学杂费、校服款等费用,并负责学校一切费用的开支。 1998 年9月至 1999 年4月,被告人向邦虎收取了部分学生学杂费及校服款,除开支部分外,将其余的***用于个人使用(被告人自己供述用于玩啤酒机和日常使用)。1999 年4月7日,被告人向邦虎在得知学校要退学生交纳的校服款,而自己将***挪用无力归还的情况下,自动离职出走。学校发现被告人向邦虎离职出走一直未归后,于1999 年5 月19日向香溪镇政府、教育组、派出所和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写出书面的《贯垭小学关于追索向邦虎携带***出走的报告》。 1999 年7月1日,学校老师余麒麟、李有金和村干部屈克助、屈家明对被告人向邦虎经手的财务进行了清理,通过被告人向邦虎记载在备课本上的收入、支出记录,结合被告人向邦虎经手保管的所有单据进行清理计算,得出了被告人向邦虎收取学生学杂费、校服款、资料费等共计 元,开支 元,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