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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之所有权归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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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之所有权归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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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之所有权归属.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之所有权归

摘要: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资金代收代付的中介,随着 其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为防范沉淀资金及其利息所诱发的 法律风险,确定沉淀资金之所有权归属尤为重要。据此,笔 者从所有权定义出发,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消费者均不是 沉淀资金的所有权人,但沉淀资金利息受益权为消费者所 有。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一) 第三方支付
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和各大银行签约、具备 一定实力和信用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 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商通过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 术,在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起到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 的职能,从而实现从消费者到金融机构以及商家之间货币支 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的一个平台。
(二) 沉淀资金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个有资金流动的支付系统,不断 有资金转入,也不断有资金转出,由于转入和转出之间存在 时间间隔,因此从长期来看,实际上存在一笔额度相对固定 的资金一直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处,即所谓的沉淀资金。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之法律属性
结算支付业务一直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在《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前,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聚集 了大量的用户现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 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甚至被当作不受管制的银行。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 付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申请牌照的方式把第三方支付企业 正式纳入国家监管体系下,确立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合规身 份,第三方支付行业全面进入监管时代。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前,第三方网 上支付的营运者都从各自立场出发对其法律属性作出不同 的解释。支付宝在其用户协议中声明支付宝服务是由支付宝 (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支付宝用户提供的"支付宝” 软件系统及附随的货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
实际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还是存在着本质区别 的。吸收公众存款应当是商业银行的实质。吸收公众存款的 关键在于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第三方支付平台 对于消费者账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是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 的,而这也就是沉淀资金利息产生争议的原因。因此沉淀资 金不能被视为类似于客户在银行的存款。
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被视为金融机构,是一个法律价值 问题。在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属性未作出规定前,
我们可以对其是否应该被视为金融机构进行研究,但是,当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规 定为非金融机构时,其法律价值同时被确定了。因此,在该 办法出台后,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非金融机构。
三、沉淀资金之所有权归属
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权利,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物的权利,不能由他人设定。所有权的全部权能,皆有法律 直接规定。所有权人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作不 定向的支配。①
(一)沉淀资金所有权归消费者?
根据货币的所有权公示以占有为原则,也就是谁占谁所 有。虽然消费者在支付宝上开设的是个人账户,但是所有的 买方资金反映在银行的只有支付宝的一个账户。当消费者将 货款交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时,即相应地失去对资金的占 有,因此,也失去了对资金的所有权。
消费者将货款交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