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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古印度法-课件(PPT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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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古印度法-课件(PPT精).ppt

上传人:2104259382 2016/7/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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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古印度法-课件(PPT精).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2章印度法第一节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有关古代印度法的断代问题学术界尚有很大争议, 但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 1000 年—公元前 600 年),下限则是公元 4世纪至 7世纪。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 1500 年至公元前 600 年,用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集共四部: 《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约公元前 7世纪,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它主张“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和“婆罗门至上”三大纲领。“业力轮回”。其很快发展为国教,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教祭司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和“法典”两大类。二、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公元前 6世纪前后, 佛教应运而生。公元前 324 年, 16 国中的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北印度,建立了孔雀王朝。定佛教为国教,广为宣扬佛法。佛教的经典便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公元 6世纪以后,佛教在其发源地印度逐渐衰落,应运而生的是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由于该教只是吸收了佛教和其他民间信仰的精华对婆罗门教进行的改造,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延续,但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其中的许多内容已具有封建制色彩。古代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2、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3、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过来****俗编成的教法典籍。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典即《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 2世纪至公元 2世纪, 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步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4、佛教经典: 佛教经典总称“三藏”,由三部分组成: (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 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 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5、国王诏令第二节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一、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族内婚,职业世袭。早期种姓制只有两种瓦尔那,即雅利安和达萨。大约在公元前 11世纪,雅利安瓦尔那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部分,而达萨瓦尔那则演变为首陀罗, 种姓制初步形成。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 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 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数为奴隶。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三、债法(一)契约关系较为简单不仅契约种类较少,仅有买卖、寄存、借贷、劳务等几种,而且比较注重形式。(二)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 ,法律对契约的成立规定了一些前提条件。 ,若到期不能履行,则或者债务人给债权人做债务奴隶,或者由担保人替债务人还债,或者由债务人的继承人还债。(三)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首先,同是借贷者,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 2%,刹帝利为 3%,吠舍为 4%, 而首陀罗则为 5%。其次,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属同一种姓或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 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则不能以劳动偿债,只能逐年偿还,以免沦为低等种姓的债务奴隶。四、婚姻家庭法(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摩奴法典》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即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合于神意,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用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用于刹帝利;毕舍遮式相当于***,为神所禁止。(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各娶一个妻子,吠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