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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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矿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处置、运输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根据我矿生产经营状况,存在的危险废物主要有:
废矿物油:包括废机油、废齿轮油、废液压油、废黄油和废柴油等。 
含油固废:包括含油废旧棉纱、含油废旧滤芯、含油废旧钢丝绳。 
废旧电池:包括镍电池、高频电池、镍铬电池、酸铅电池。 
废油漆、废稀料。 
废荧光灯管、 废色带(墨盒、硒鼓)、石棉、废旧电路板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的划分
第四条 物资供应科职责:负责制订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做好有毒有害物资的管理,防止在储存、发放和运输时逸散泄露污染环境;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制订本单位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危险废物应急演练。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转运、处置危险废物。
第五条 基建后勤科职责:负责全矿危险废物的综合管理,制定年度危废管理计划及总结。监督检查物资供应科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分类贮存的执行。负责办理转移联单手续,安全、合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六条 人事劳资科职责:组织从事危险废物工作人员的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培训。
第七条 保卫科职责:负责做好出入矿危险废物车辆的检查、登记与管理工作,使其符合环保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收集清运工作。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第九条 各单位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办法识别产生的危险废物。如果不能准确识别某危险废物,可咨询物资供应科、基建后勤科。
第十条 对需要交旧领新的危险废物,如:电池、乳化液、机油、灯管、棉纱等。全矿各单位需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同时办理废旧收料单方可领用新料。
第二十五条 危险废物的管理实行月报制度,物资供应科于每月26号前以危险废物出入库情况月报表(见表3)的形式报基建后勤科处置。
第五章 危险废物的运输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运输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