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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处置、运
输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 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根据 我矿生产经营状况,存在的危险废物主要有:
废矿物油:包括废机油、废齿轮油、废液压油、废黄油和废柴油等。
含油
废:包括含油废旧棉纱、含油废旧滤芯、含油废旧钢丝绳。
废旧电池:包括鎳电池、高频电池、鎳锯电池、酸铅电 池。
废油漆、废稀料。
废荧光灯管、 废色带(墨盒、硒鼓)、石棉、废旧电
路板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的划分
第四条物资供应科职责:负责制订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做好有毒有 害物资的管理,防止在储存、发放和运输时 逸散泄露污染环境;建 立危险废物台账,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制订本单位危险废物意外事 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危险废物应急演练。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转
处置危险废物
第五条基建后勤科职责:负责全矿危险废物的综合管理,制定年度 危废管理计划及总结。监督检查物资供应科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分类贮存的 执行。负责办理转移联单手续,安全、合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六条人事劳资科职责:组织从事危险废物工作人员的业务及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及制度的培训。
第七条保卫科职责:负责做好出入矿危险废物车辆的检查' 登记与 管理工作,使其符合环保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收集清运工作。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第九条各单位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办法识别产生的危险 废物。如果不能准确识别某危险废物,可咨询物资供应科' 基建后勤科。
第十条对需要交旧领新的危险废物,如:电池' 乳化液' 机油、 灯管、棉纱等。全矿各单位需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同时办理废旧收料 单方可领用新料。
第八一条各单位在危险废物产生一周内交回至物资供应科统一贮存' 保管。并由物资供应科开具废旧收料单入库。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用合适的收集工具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液态危 废宜用盖顶不可掀开的带有液体灌注孔的容器(桶或罐)装盛。如废矿 物油可用油桶装盛。固态危险废物可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进行装盛。
第十三条同一包装容器' 包装袋不能同时装盛两种以上不同性质或 类别的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包装容器和包装袋应选用与装盛物相容 (不
起反应)的材料制成,包装容器必须坚固不易破碎,防渗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所有包装容器、包装袋必须贴上危险废物标签。标签应稳
妥地粘贴在容器的适当位置
,确保不被容器任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库保管员应每天对贮存的危险
何部分或容器的配件阻挡及遮盖。
第十六条各单位在收集时禁止存在遗漏,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
险废物中收集、储存、转移、处置。各业务科室要监督分管单位、队组对 危废的收集与交回。
第十七条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