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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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采油厂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采油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采油厂生产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采油厂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后勤服务科负责收集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并负责对废物集中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安全环保质监科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产废单位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第九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第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安全环保质监科按照采油厂相关规定负责处罚。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事故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