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实施医嘱制度
1.医师开出医嘱后,应在医嘱提醒本上登记后,交给主班护士。药品医嘱必需注明开写日期、时间、使用方法和剂量(必需注明单位)。如因医师未在医嘱提醒本上登记或登记错误而不能按时实施医嘱,由医师负责,护士因查对不严而不能按时实施医嘱,或错误实施医嘱,由护士负责。
2.要按时正确地实施医嘱,不管是长久医嘱,还是临时医嘱,护士每次实施后,全部应该在医嘱实施单上统计实施日期、时间、并签全名。
3.对可疑医嘱,必需查清问清后方可实施。对书写不规范医嘱,护士需请开写者重新书写。除抢救或在手术中,不得实施口头医嘱,医师若须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查对无误后方可实施,并保留药品空安瓿。抢救或手术结束后医师要立即据实补记医嘱。
4.严禁医师不看病人就开医嘱,凡有此现象,护士应果断拒绝实施。
5.手术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按程序处理。
6.凡需下一班实施临时医嘱,要交待清楚,并在对应统计上注明。
7.医师无医嘱时,护士通常不得给患者作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患者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在护士职责范围内必需处理,但应做好统计并立即向经治医师汇报。
8.医嘱应班班查对,天天查对,每七天五下午总查对一次(护士长参与,查对医嘱单、诊疗单、给药单、护理单等,采取前呼后应式方法以集中精神,并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