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 — 93 5 住宅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 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住宅间距, 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 (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表 -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 VII 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 ≥2≥3≥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 169~ 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 1 、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第 条的规定。 2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高的外墙位置。 正面间距, 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也可采用表 —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表 -2 方位 0°~ 15°(含) 15°~ 30°(含) 30°~ 45°(含) 45°~ 60°(含) > 60° 折减值 注: 1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 3 、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 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 13m ; (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在I、 II、 IV、 VII 建筑气候区, 主要应利于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