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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外汇贷款法律问题探析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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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

外资银行外汇贷款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
深圳作为金融中心正大力引进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现有外资银 行深圳分行或代表处40几家,今年新成立外资银行深圳分行2家,正在筹备设 立分行的有4家,其规模处于全国前列。如何更好地为外资银行提供法律服务, 保障其合法权益及合法经营,尤显重要。下面我根据长期为外资银行服务的经验 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商业银行通行做法,就有关外资银行外汇贷款的实务操作 中值得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作出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外债管理
我国长期以来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即从国外及境内外资银行筹措并 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都在登记范围之内。境内非金 融机构对外资银行的负债属于直接外债登记范围,且须实行逐笔登记,领取逐笔 登记的外债登记证,并开立贷款专用帐户与还本付息帐户。
但随着《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在今年6月26日起的实施,终 结了此项制度,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债权人之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不再需要到国 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从今年6月26日起,境内外资银行对 境内机构之外汇贷款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实 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和有关文件办理对境内机构之外汇贷 款业务。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国内外汇贷款及方式管理。因 此,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乂向前迈了一步,其业务开展更加得心应手,这样避免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

了过去在某些地方的外汇管理部门实行的不透明政策,借款人往往在办理外债登 记时跑上无数趟,以至耗时几个月,甚至最后没有了下文。
尽管,外资银行有了更充分依法发放贷款的权利,但是也相应有了较 多的义务与要求。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监管内容更加原则。《境 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汇局对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情况 和发放外汇贷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因此,外资银行发 放贷款时就应更加严格地依法办理,改变过去的一些观念。比如:〃有关部门早 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 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 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但是,在执行中,外汇管理部门给出的口头答复却是,只对其中的中长期外债累 计发生额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之差额以内,短期外 债不适用此条。在当时的实践中,就是以外管部门核发的外债登记证为准,该证 就是一个权威的外债管理许可证。现在,有关部门再次重申了该条规定,很显然, 不可能再以外管部门的口头答复来作为其执行的依据了。毕竟,当时还有外管局 核发的外债登记证为有效依据。将来,外资银行在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时必须以书 面文件为依据,否则,可能构成违规。
二、贷款协议中应注意的条款
外资银行的贷款协议除了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协议应具备的内容外,还 要具备因其外资银行遵循国际惯例而形成的特殊条款。我认为,在设计外资银行 贷款协议时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