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特种作业范围》(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局机关各司室,在京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起草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特种作业范围》(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 8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的方式报总局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联系人:周刚林联系电话: 010-64463981 传真: 010-64463870 电子邮箱: zyapzx@ 附件: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特种作业范围》(征求意见稿)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防止人员伤亡事故, 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特种作业定义】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一) 电工作业;(二)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 制冷与空调作业;(四) 高处作业;(五) 矿山作业;(六) 危险化学品作业;(七) ***作业; (八)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定义及其从业条件】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男性满 18 周岁,不超过 60 周岁,女性满 18 周岁,不超过 55 周岁;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五条【持证上岗要求】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必须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用。第六条【培训、考核、发证基本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教考分离的原则,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第七条【跨地区培训、复审和监督管理问题】跨地区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 可在户籍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考核和复审, 并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八条【职责分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以下称“安全监管总局”) 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并依法对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以下称“国家煤矿安监局”) 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下同) 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第二章培训第九条【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内容须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第十条【培训机构资质要求、职责】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 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 依据许可培训项目范围,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 (三) 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培训, 并对培训合格人员出具培训合格证明。第十一条【培训教师要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第十二条【审批、备案要求】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在上一季度末将下一季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教师资格、收费标准等资料, 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审批、备案。第十三条【参加培训人员待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创造条件, 保持特种作业人员在接受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构及职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由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考核、发证中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