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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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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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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
LT
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优化投资环境,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投资者投资创业;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强效能建设,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廉洁的服务,完善并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投资环境。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全面、及时兑现各项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
对干扰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创业,对为本市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投资者或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鼓励通过各种途径引荐外来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对引荐外来投资作出贡献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完善专业人才与劳动力市场体系,建立专业人才与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优化专业人才和城乡劳动力的发展环境,保障专业人才和城乡劳动力的资源储备和供给,为投资者提供优良的专业人才和城乡劳动力资源。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投资环境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章 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定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和
措施时限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在购置物业、社会保障和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补贴或者数量增加的情形,并对本市有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有关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向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
产品出口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并被提起诉讼的,企业有权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应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投资者和企业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企业财物,滋扰、冲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以及侵犯投资者、生产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和优化投资环境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定本市重点鼓励投资领域、投资项目指导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布,引导资金投向。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其依法管理的经济发展信息以及与投资事项有关的政务信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可靠、完整、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府预算; 
(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规划及其有关重要事项;
(五)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六)促进投资和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招商引资推介项目和重大经济贸易活动信息;
(八)政府采购信息和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国有资产出让信息;
(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类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信息;
(十一)审批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其依据、标准、程序以及有关减免的规定;
(十二)投诉、举报的方式、方法以及受理机关;
(十三)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
(一)政府公报、政务专刊;
(二)政务通报会、新闻发布会;
(三)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