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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那么
XX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根据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方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开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开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和?XX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所指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展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及其组织协调、监视管理等工作。
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本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初审、监管等工作。年产3000万块砖瓦、5万立方米砌块及以下的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由所在市负责。XX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由XX市负责。各市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和产品要报省经贸委备案。
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认定企业财政财务方面的监视管理。
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认定企业或产品税收方面的监视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及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负责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和内容,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或产品进展集中审定。
第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开展循环经济。
第六条 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七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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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工程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