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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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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pdf

上传人:iluyuw9 2016/7/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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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Me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theManufactureandBusinessunitswithCover‐identsPage1/3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MeasuresMeasuresMeasuresMeasuresforforforforthethethethe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onofofofofthethethetheManufactureManufactureManufactureManufactureandandandandBusinessBusinessBusinessBusinessunitsunitsunitsunitswithwithwithwithCover-upCover-upCover-upCover-idents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下同)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政法〔2011201120112011〕91919191号发文日期:2011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1年6月15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Me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theManufactureandBusinessunitswithCover‐identsPagePage2/3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情况,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对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