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 2012 〕 450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 2012 年 11月 23 日市政府第 19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 12月 3日定西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经营和管理行为,优化出租客运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使用 5 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其车辆的所有权和许可期限内的经营权归公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调控,鼓励使用环保、节能车型,推行信息化管理。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公安、住建、城乡规划、财政、工商、发改、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设施建设第七条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候车点、候客通道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 统筹安排, 统一建设。在车站、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场所建设停靠站(点)。第十条需要新增出租汽车数量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新增运力投放方案,方案应包括新增的数量、车型、投放方式等,并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市级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各县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 70﹪时,不得新增运力。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额外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场所; (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经营者; (五)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七)除租赁经营外,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八)租赁经营的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标准和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三)有 3 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经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后,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经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 3 年。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取得,主要以服务质量为依据的招投标方式进行,择优确定经营者。并签订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经营协议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含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