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第三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监督指导,市、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综合验收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相应辖区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综合验收。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进行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开发项目要分期分界明确。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三)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使用土地; (四)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五)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六)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七)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八)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第五条综合验收的内容须经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验收、备案、审核的,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提出验收、备案、审核申请。开发企业申请验收、备案、审核内容的范围应当与综合验收的范围一致。第六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内容的验收、备案、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内建筑工程(包括为单体建筑工程配套的非机动车道路及雨污水分流管线部分)的验收备案;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内道路(包括接入城市主次干道情况)、雨污水分流管线(包括接入市政管网情况)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内环卫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4、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内景观绿化工程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5、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内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落实证明文件。 6、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验收资料符合要求的, 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项目依法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