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资阳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资阳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筑工程。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房建设另行规定。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编制的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并统一采用资阳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 1985 年国家高程基准系统。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及建筑容量指标控制第五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 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第六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 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进行管理。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应明确各个地块的兼容性内容,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 2-1 规定执行。城区一般地块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 2-1 旧城区新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 - - - - 商业用地 - - - - 工业用地不小于 不小于 注:①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及用地现状建筑密度大于50% 的用地,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下同) ②一般地块是指旧城区净用地面积在 公顷以上,新城区净用地面积在 公顷以上的地块。第九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 2-1 规定的上限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十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一、旧城区净用地面积 公顷二、新城区净用地面积 公顷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一、二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无法调整、合并的; (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3 )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面积要求的; 注: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及规定要求。第十一条净用地面积大于 2 公顷的地块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 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 同步实施, 同步验收。配套项目包括: 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设施、公厕等。用地面积大于 7 公顷的地块须配置一座建筑面积大于 30 平方米的公共厕所。第十三条新建建设项目, 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 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一、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下,须配置不低于 30 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二、总建筑面积在 5?万平方米以上, 10 万平方米以下, 须配置不低于 40 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三、总建筑面积在 10?万平方米以上, 20 万平方米以下,须配置不低于 60 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四、总建筑面积在 20 万平方米以上,须配置不低于 100 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用地分类绿地率交通枢纽、仓储≥ 10% 工业用地 10% — 20% 学校、医院、疗养院≥ 35% 商业、市场≥ 10% 部队、体育场馆、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等≥ 30% 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旧城≥ 25% ,新区≥ 30%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4 公顷以上的地块须设置集中绿地,其中 7 公顷以下的地块, 应设置不小于 公顷的集中绿地;7 公顷以上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 公顷集中绿地。集中绿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至少有一个边( 大于 10米) 与市政公用道路相邻。二、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小于 70% 。三、采用开敞式,便于休憩、散步和交往。第十六条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 设计。在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 50% 计入绿地率;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二、停车场(位) 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 1 棵树( 胸径大于 5 厘米的乔木);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 米、且树阵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