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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岸府发〔2011〕6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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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岸府发〔2011〕6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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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岸府发〔2011〕62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岸府发〔2011〕62号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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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收:
南岸府发〔2011〕62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日
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结合南岸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南岸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性专项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土地转租或转让收益、中央政府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债)以及用前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还款的境内外借贷资金所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
以政府减免有关税费为补偿条件,政府补助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含)以上或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公益项目,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 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各事业单位以及政府出资组建的各项目业主公司所承担的全区范围内的项目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量入为出,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项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 政府投资必须符合南岸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竣工后评价制、投资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遵从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应按程序办理立项审批、土地审批、规划审批、环保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批、预算、最高限价审批以及结(决)算审查。
第八条 项目应严格实行项目审批制,区属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属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审批须提供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报告以及按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
区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立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三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预审意见,报区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满,未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且未提供延期备案资料的,其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项目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报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同意后送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区属审批权限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工程直接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十二条 区属审批权限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或工程直接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商有关部门审查,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批复。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区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中介机构咨询评估时间、专家评议时间和报区委、区政府决策时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