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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华龙家具有限公司、顺德市北滘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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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华龙家具有限公司、顺德市北滘镇.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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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华龙家具有限公司、顺德市北滘镇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 ) 佛中法民二初字第 136 号原告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蓬莱一路 22 号。法定代表人周进,主任。委托代理人欧阳倩,吴思然,均系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办事员。被告华龙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28 区。法定代表人何增。被告顺德市北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蓬莱路 8 号。法定代表人温志权,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静宇,该公司职员。原告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华龙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被告顺德市北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以下简称“发展总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 200 4 年6月3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 2004 年6月8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4 年7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思然、欧阳倩和被告发展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静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华龙公司和发展总公司于 1999 年 12 月 25 日与原告共签订了四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为: 顺信保借字 99 第 047 、 048 、 049 、 050 号, 到期日为 2000 年6 月 25 日,以华龙公司为借款人,发展总公司为保证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 1999 年12 月 25 日向华龙公司发放了四笔共计 1911 万元的贷款。合同到期后, 华龙公司一直拒绝清还, 计至 2004 年5 月 20 日共拖欠货款本金 1911 万元, 利息 元, 本息共计 3 元, 发展总公司亦未负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也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1、判令华龙公司立即偿还所欠贷款本金 1911 万元及利息 元(暂计至 2004 年5月 30 日),本息共计 元,并请求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计至贷款清偿完毕日止; 2 、判令发展总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判令华龙公司、发展总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在诉讼中举出如下证据: 1 、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以及被告华龙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发展总公司的企业注册资料各一份。 2、借款申请书、顺信保借字 99第 047 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借据各一份。 3、借款申请书、顺信保借字 99第 048 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借据各一份。 4、借款申请书、顺信保借字 99第 049 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借据各一份。 5、借款申请书、顺信保借字 99第 050 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借据各一份。 6 、利息清单四份。 7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四份。被告华龙公司无作答辩。被告发展总公司辩称:对原告提出的贷款担保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利息的计算不清楚。两被告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发展总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没有异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1999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