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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投资管理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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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投资管理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pdf

上传人:巧姐 2021/12/11 文件大小:2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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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务管理投资管理}股指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
作指引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 80 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
货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
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
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节交易经历要求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
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
易经历。
第十五条投资者在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交易
日日终应当具有累计 10 个交易日、20 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
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
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 10 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第四节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资者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投
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
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八条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决策机制应当包
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当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
的制衡机制。
第十九条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
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五节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
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三章
第三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1]货投资者适
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
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
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
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评估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
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估满分为 100 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
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 15 分、20 分、50 分、15 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
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
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 70 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
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二节基本情况评估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
为 10 分与 5 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
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
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投资经历评估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
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 20 分与 10 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情况对其投
资经历进行评分。
第三十条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商
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股
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第四节财务状况评估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
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 50 分。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
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