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 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条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积极、审慎的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与风险防范相结合, 保持金融健康稳定运行,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制定扶持政策, 及时研究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自主、诚信经营,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 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第二章金融服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利用财政贴息、保险补贴、资金奖励等方式, 扩大工业、新兴产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规模, 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 构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户的金融支持。第十条鼓励、支持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 促进股权投资发展, 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进入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产业、新兴制造业以及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第十二条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运用资产证券化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 进行融资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发挥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 委托保险机构承办或者直接购买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 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按规定对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保费补贴, 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推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 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支持、引导保险机构创新科技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 建立保险资金与创新创业投资对接机制, 提升经济发展活力。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应当优化资金投向, 为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户提供融资服务。其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或者投资余额、增量达到规定比例的, 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创新经营体制机制, 积极拓展担保业务总量和品种, 有效防范担保经营风险, 提高担保服务能力。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大对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规模。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 由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按协商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