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自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确立附条件逮捕制度以来,附条件逮捕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附条件逮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上,肯定说认为,附条件逮捕并没有超越法律的红线,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逮捕条件,否定说认为,附条件逮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是对法律的突破,是不合法的。附条件逮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法性是从法律规定的层面进行考量,分析其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正当性是从合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 考察其是否符合普遍的正义价值。附条件逮捕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标准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附条件逮捕也是具有正当性的:首先,附条件逮捕是构建层次性证明标准的需要,随着案件的推进,各个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逐步递进,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所处的诉讼阶段决定了逮捕的证明标准要比立案、侦查阶段要高,比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要低,而附条件逮捕对于构建这种层次性的证明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其次,附条件逮捕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基本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要求法律工作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注重轻重区分,对于可捕可不捕的轻微犯罪案件,适用“宽”的刑事政策,一般不予逮捕,对于某些重大案件,确有逮捕必要的,适用“严”的刑事政策,坚决予以逮捕,附条件逮捕,就体现了“严”的刑事政策;第三,附条件逮捕具有逮捕的一般功能,表现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妨害侦查的活动,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中的不安定分子,鼓励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可以很好的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第四,附条件逮捕还能在特殊时期特殊犯罪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五,附条件逮捕符合国际立法上关于逮捕的通行规定。建立附条件逮捕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解决不批捕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加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和互相监督,可以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它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进行能动司法的有益尝试。附条件逮捕制度自实施以来,在各地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不断趋于完善,在打击重大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予以解决,如有的检察机关以本地的社会治安形势为参照,把一些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为重大案件对待,适用附条件逮捕,人为的扩大了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再如,根据《质量标准》的规定, 做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前,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但实践中,由于检察委员会的启动需要经过相对复杂的程序,所以有的案件附条件逮捕决定的做出并没有经过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决定。为了规范实践操作,应当建立起我国的附条件逮捕制度。首先,就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来说,附条件逮捕只适用于故意***、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刑事犯罪、***性质犯罪、******犯罪、严重经济犯罪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其次,适用附条件逮捕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证据条件,即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己基本构成犯罪,但由于其他的因素提请批捕前,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但检察机关在综合考察案情后,认为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收集到定罪所需的证据,二是罪责条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才适用附条件逮捕,三是必要性条件,确有逮捕必要,即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能够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害性。第三,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一般应由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在接到侦查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附条件逮捕决定作出后,应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 并且做好附条件逮捕决定作出后的指引补充侦查工作,还应定期进行审查,根据补充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撤销逮捕决定。最后,要建立起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配套机制,如建立逮捕案件的分流机制,建立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包括附条件逮捕决定作出前的逮捕听证机制,附条件逮捕决定作出后的复议、复核机制,撤销附条件逮捕决定后的国家赔偿机制,建立附条件逮捕决定作出后的警检工作衔接机制,包括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机制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审查机制。关键词:附条件逮捕;案件分流;保障机制 Abstract Since theenactment ofthe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forExamining thequality standardsofArrest(Trial)”to establish a system ofconditionalarrest,thesystem has always been incontroversy mu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