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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例.doc

上传人:xnzct26 2021/12/11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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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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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文华大酒店噪声扰民案
【案情1】
    某市文华大酒店是由中国和新加坡合资的一家四星级酒店,1993年9月正式营业,但未按"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填写"环境影响报告"和环保设施验收手续。该酒店试开业半年来,每天24小时噪声不绝于耳,附近居民的睡眠根本无法保证,痛苦不堪,纷纷向市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对该店的噪声进展实测,测得噪声白天为61分贝,晚间为57分贝,深夜为53分贝,均超过I类混合区标准。于是环保部门对该酒店下达了停业整顿、补办"环境影响报告"、补建环保设施的处理决定。该酒店不服,认为:〔1〕环保局违反了"环境保护法"中限期治理或停业的决定应由所管辖区内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条款;2〕该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应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中有关规定。该酒店申请复议。同时,附近居民和酒店局部职工以酒店超标排放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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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中外合资企业是否可以不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2.环保部门关于停业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3.法院是否受理附近居民及酒店局部职工的诉讼?
【分析】
    1.中外合资企业也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依照我国的法律政策,“三资〞企业除了在投资、税收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外,在履行法律义务上与国内企业是同等的法律义务主体。
    2.环保部门的停业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15条和第48条规定,对未办理环保“三同时〞手续的,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本案中,环保部门作出停业处理决定,主要针对该酒店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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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因此,该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但需注意的是,如该酒店履行了“三同时〞手续,环保部门仅基于其造成污染的事实责令其停业,那么违反了法律规定。此情况下的停业处理决定,应由所辖区人民政府决定,而非环保部门决定。
    3.法院应受理附近居民的诉讼,对酒店职工的诉讼不受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条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在本案中酒店职工是以环境噪声污染为由提起诉讼,按照上述规定,法院不应受理。如酒店职工不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而是依"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案情2】
    某居民区居民报告,位于其住宅楼附近一饭店每日声音嘈杂直至深夜,噪声使得该楼住户无法生活、休息,他们进展屡次交涉均无结果。市环保局至该楼住户家中进展监测,发现测得噪声分贝虽已接近噪声标准,但均未超标。但噪声确实使人无法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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