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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如此
第一章 总 如此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如此。
第二条 本规如此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如此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如此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如此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的安全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
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展,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展。其检验周期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如此第五章进展。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展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
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原如此上应当进展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展时,应当依次进展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展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展。
对无法进展或者无法按期进展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展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如此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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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25mm ,以与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材料外表质量差或者部有缺陷的;
3.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
4.使用超过20年,经过技术鉴定的或者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的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展耐压试验的;
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展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 540Mpa 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应当开罐检验〕;
12.搪玻璃设备。
〔二〕安全状况等级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全面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9年;
〔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者热喷涂金属〔铝粉或者不锈钢〕涂层,通过1~2次全面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时,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
3.装有触媒的反响容器以与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报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备案。
第六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展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如此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必须进展耐压试验:
〔一〕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的;
〔二〕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
〔三〕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四〕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应当于更换衬里前进展〕;
〔五〕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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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
〔七〕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第八条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承受当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的监视,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