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延边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7-12-24 |作者: |来源: 延边州国土资源局|【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延边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是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 号)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第二条延边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三级。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编制了延边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 应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第 7 号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规定》。第四条延边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与实施。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一本衡的要求。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规划方案; (三)规划的协调论证; (四)规划的评审; (五)规划的报批。第八条延边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 1996 年为规划基期年,以 1997 年至 2010 年为规划年,并且展望到 2030 年。第九条延边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对本行政区内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办和各业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二)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三)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 (四)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州级规划应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合理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第二章土地资源利用第十条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分析: 依据 1996 年土地利用变更时点数统计,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总面积 公顷, 其中:耕地面积 公顷,占全州土地总面积的 % ;建设用地面积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 ,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 ; 交通用地面积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 ;园地为 26332 公顷,占全州土地总面积的 % ;林地为 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 % ;牧草地为 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为 公顷,占总面积的 % 未利用土地为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 。第十一条土地资源利用特点从延边州土地资源来看, 以农用地为主面积 公项, 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 25%, 有耕地, 林地, 牧草地资源, 其土壤类型有灰棕壤占地面积的 %, 白浆土占 %, 冲积土占 %, 草甸土占 %, 灰化土占 %, 沼泽土占 %, 水稻土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