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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 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 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 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 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 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 工业建设;
(二) 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 高速公路、城镇高架桥路等)、电信工程;
(四) 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 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 医院、疗养院、教案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 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七) 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 治工程;
(八) 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九)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 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 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 方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 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在水源保护区、自 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 的项目。
第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必须同时治理该项 目原有的污染。
第六条 引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优先选择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第七条 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专项审 批。任何单位不得将废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米取措施有效 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 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项目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对本辖 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 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