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食品,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必要对供货商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贯彻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购进食品与否符合法定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规定食品或者其她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贯彻食品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 应保持经营场合整洁卫生,经营食品必要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质量卫生原则。
第五条 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所经营食品质量实行如下监督管理:
(一)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寻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购进食品有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三)协助政府关于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及时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四)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贯彻政府食品质量管理关于规定。
第七条 食品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解决退出市场不合格食品。
第八条 供货商应与本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合同),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十条 审验供货方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记,索取有关票证。应当检查检疫,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检查机构出具检查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检查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查报告或者检查报告复印件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 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查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状况;有批发业务,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状况。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对所出售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食品符合相应原则,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记符合规定,标记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消费者有规定,经营者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 销售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必要及时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店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规定食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本店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记,索取有关票证。应当检查检疫,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检查机构出具检查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检查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 对食品包装标记进行查验核对,内容涉及:
(一)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原则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其原则方式;
(四)依照商品特点和使用规定,需要标明规格、级别、所含重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生产日期、安全有效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导致商品损坏也许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商品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要检查或者检疫农产品及其她食品,经营者必要查验其有效检查检疫证明,未经检查检疫,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经关于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检测点检测合格才干上市销售。
第五条 经常检查食品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规定,应及时予以解决,对过期、腐烂变质食品,应及时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解决。
第六条 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与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内容。
第七条 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贯彻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有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检查。
第八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食品,应回绝进货。发既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本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店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及销货台帐。
第三条 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