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之保税物流货物
目录
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保税区进出货物
保税港区进出货物
保税仓库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保税物流中心货物
保税物流园货物
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含义
特征
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叫保税仓储货物。
包括: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
1、进境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如内销时,则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但不征缓税利息),复运出境免税;(税)
2、进出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证)
3、进境海关现场放行不是结关,进境后必须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运离这些场所或区域必须办理结关手续。(结关的问题)
范围
1、进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后转口境外的货物;
2、已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储存的货物;
3、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的加工贸易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4、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海关监管模式
1、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
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
2、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
包括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海关管理要点(一)
对各种监管形式的保税物流货物的管理,主要归纳为5点:设立审批->准入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运离结关
1、设立审批: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经过海关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保税物流货物的运作。
2、准入保税:保税物流货物通过准予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来实现保税。
3、纳税暂缓:凡是进境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可以暂不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等到运离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时才办理纳税手续,或者征税,或者免税。与保税加工不同的是,征税时不需征收缓税利息。
海关管理要点(二)
4、监管延伸:包含两部分:
1)监管地点延伸:进境货物从进境地海关监管现场,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的货物从出口申报地海关现场,分别延伸到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
2)监管时间延伸
(1)保税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最长可延长1年
(2)出口监管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最长可延长6个月
(3)保税物流中心A型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最长可延长1年
(4)保税物流中心B型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2年,可以申请延长,最长可延长1年
(5)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
5、运离结关: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维修、测试、展览等)需要继续监管以外,每一批货物运离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
保税仓库的概念
含义
分类
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存放货物的范围
存放货物的范围:(只能存放进境货物)
(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延期后货物存储时间超过2年的,经直属海关审批。超出规定期限未申请延伸或海关不批准延伸的,经营企业应当办理超期货物的退运、纳税、放弃、销毁等手续。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或刷贴运输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并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需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5)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月报关单报表、库存总额报表及其它海关认为必要的月报单证,将上一个月仓库货物入、出、转、存、退等情况以计算机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仓库主管海关。
海关管理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