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煤矿爆破材料管理制度
一、爆破材料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井口到炸药库段装卸、运输
1、 民爆公司将炸药、雷管运送到**煤矿后经门卫人员登 记签字后,直接运到副井口。
2、 火工品到矿前,由企管科火工品专管人员提前两个
小时告知机电四队、调度室,机电四队做好火工品卸车准备, 机电四队应将火工品专用车辆上道(副井北口备用车道) ,
不得用叉车搬运装有火工品的车辆;由企管科保管员同时通 知保卫人员、验收人员,相关人员要在接到通知后 10分钟
到达副井北口。
3、 民爆公司将装有火工品的车辆送到达副井北口后,
应有专人现场看管,不得中途退场。验收由企管科、保卫人 员、机电四队人员联合验收确认品种、 数量及安全标志无误,
联合签字后可入井;发现有损坏的,不得接收。在装雷管时, 雷管箱不得侧放和立放。机电四队在 30分钟卸车完毕,并
在火工品装卸运收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单在签字完毕后随车 由机电四队运输工带入井,企管科保管员对专用车辆加锁, 并贴上封条。
4、 火工品装卸完毕后,机电四队要及时安排入井,无 特殊情况到矿后1个小时必须及时按排入井,禁长时间在井 口存放。井下由机电四队负责提前清道,便于专列运送火工 品。
5、 装卸炸药、雷管要轻搬轻放,禁抛扔和撞击。禁在装 运过程中撕毁封条、商标和拆除包装带,以免影响入库仪器 扫瞄和损坏火工品。凡在井下入库前查出损坏的,对每人每 箱罚款500元(民爆公司运来的火工品有损坏,不得卸车, 应退回)。往矿车中装雷管箱时,不得侧放或立放。
6、 装有雷管和炸药的矿车不得同时装入罐笼。 副井下运 炸药、雷管时,禁另一罐笼乘坐人员。
7、罐笼提升炸药、雷管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
下 把 钩工。
8、 罐笼升降速度,运送雷管时,不得超过 2m/s,运送 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 应保证罐 笼不震动。
9、 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运输。 如用同一列车运输, 装有炸药与装有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雷管的车 辆与机车之间,必须有两辆以上空矿车间隔距离。
10、 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2m/s。
11、 机电四队负责炸药、雷管从副井口到井下炸药库的运 输、停放期间的看护工作(期间由企管科炸药库保管员进行 监督协调),禁出现丢失和损坏。在进入炸药库前运输过程 中发现炸药、雷管丢失的,追究机电四队运输人员的责任,
入库后发现炸药、雷管丢失和损坏的,将追究企管科炸药库 当班保管人员的责任。
12、 炸药、雷管运到井下炸药库东运输通道后,由机电 四队负责运送到炸药库东运输通道栅栏门以里。卸车时由炸 药库保管员负责,根据运收确认单数量进行验收。发现丢失 或损坏的,当场指明,并立即向企管科、安检科、调度室汇 报,企管科负责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情节重的将移 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3、 运送到炸药库通道中的炸药、雷管由炸药库保管员 负责用小平车按雷管、炸药型号分别运送到标定的炸药、雷 管壁槽中码放整齐。
14、 井下炸药、雷管要及时运到炸药库,不准在大巷长 时间存放。
15、 炸药、雷管从民爆公司运到矿井交接和从地面运到 井下爆破材料库交接时,都必须认真履行验货签字手续。
(二)井下炸药库到采掘面运输
1、 各使用炸药、雷管的区队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持有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公安局爆破可证,双证齐全)负责领取 爆破员除出示相关证件外,应持由队长签名或盖章的炸药、 雷管领料通知单、火工品确认单、爆破作业日志进行领取, 保管员根据区队领料通知单开票数量进行发放。领用炸药、 雷管时,爆破员禁进入药库栅栏门以里,发现一次对库管员 罚款100元/人,对爆破员罚款100元/人,矿井管理人员正 常检查除外,需持相关检查证明准入证,但必须符合《炸药
库管理规定》。
2、 爆破员领到炸药、雷管后,必须分别装入不同的专用
箱,禁手拿或装入衣袋、材料袋中运送。
3、 炸药、雷管从药库到使用地点的运送,雷管箱由爆 破员携带,炸药在爆破员的监护下可由其他人员运送。
4、 井下人工运送炸药、雷管时要避开上、下班行人高 峰期,尽量不与他人同行,不准在半路长时间停留。
5、 从炸药库到使用地点运送炸药、雷管时,禁采用矿
车、皮带、溜子运输,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0元。
6、 炸药、雷管箱运到使用地点后,要间隔 10米存放, 并避开淋水、电器设备,在顶板完好的地存放。
7、 当班使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必须在班后由爆破员交
回炸药库。回收时,炸药、雷管要分别装箱运送。没有用完 的引药应将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