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
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
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5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
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4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1 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项第 1 目修改为:“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将第(三)项中“车辆检测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
论”。
三、将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
四、删除第十四条。
五、删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
条第一项。
六、在第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
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
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
IC 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七、将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没有按照录仪的;”修改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
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 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
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 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9 年
4 月 2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根据 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
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
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
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
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
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
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
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
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
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
心等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