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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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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工程建设原则局部修订公示
第11号
国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关于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关于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规定同步废止。现予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主编部门: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筹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告知
计标〔1986〕805号
依照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告知,由上海市建委负责主编,详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关于部门所属设计院、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修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已关于部门会审。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为国标,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废除。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其详细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
国家筹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订阐明
本规范是依照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文献规定,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责成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组织修订组,对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
—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组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北京市市政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给水排水东北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给水排水中南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航空部第四规划设计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东北电力设计院、湖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所等十三个单位构成。
修订本规范时,依照国内给水工程现状,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保存了原规范中合用内容,删除、修改了某些条文,并增长了若干新内容。修订过程中,曾在全国范畴内征求意见,最后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邀请关于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一种附录。原规范中关于冷却、稳定和软化、除盐某些,因已另有规范规定,故所有删去。本规范新列“水厂总体设计”一章,其中涉及原规范第八章关于生产辅助构筑物内容。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关于资料寄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管理组,以便此后修订时参照。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三章水源
第一节水源选取
第二节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Ⅰ)普通规定
(Ⅱ)管井
(Ⅲ)大口井
(Ⅳ)渗渠
第三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第四章泵房
第五章输配水
第六章水厂总体设计
第七章水解决
第一节普通规定
第二节预沉
第三节凝聚剂和助凝剂投配
第四节混凝、沉淀和澄清
(Ⅰ)普通规定
(Ⅱ)混合
(Ⅲ)絮凝
(Ⅳ)平流沉淀池
(Ⅴ)异向流斜管沉淀池
(Ⅵ)同向流斜板沉淀池
(Ⅶ)机械搅拌澄清池
(Ⅷ)水力循环澄清池
(Ⅸ)脉冲澄清池
(Ⅹ)悬浮澄清池
(Ⅺ)气浮池
第五节过滤
(Ⅰ)普通规定
(Ⅱ)快滤池
(Ⅲ)压力滤池
(Ⅳ)虹吸滤池
(Ⅴ)重力式无阀滤池
(Ⅵ)移动罩滤池
第六节地下水除铁和除锰
(Ⅰ)工艺流程选取
(Ⅱ)曝气装置
(Ⅲ)除铁滤池
(Ⅳ)除锰滤池
第七节消毒
附录规范用词阐明
附加阐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指引国内给水事业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方针政策,有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城乡、工业公司及居住区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给水工程设计必要对的解决城乡、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关系,妥善选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约劳动力。
第1.0.4条给水工程规设计应在服从都市总体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近期设计年限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20年。扩建或改建给水工程,应充分运用原有设施能力。
第1.0.5条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选取,应依照本地地形、水源状况、城乡和工业公司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规定及原有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拟定。
第1.0.6条工业公司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选取,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节约运用和水体保护。并应采用复用或循环系统。
第1.0.7条给水工程设计应提高供水水质、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减少能耗、减少漏耗、减少药耗,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