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上海 高院 婚姻 解释一 司法解释-word资料(精).doc

格式:doc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上海 高院 婚姻 解释一 司法解释-word资料(精).doc

上传人:3239657963 2016/7/2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上海 高院 婚姻 解释一 司法解释-word资料(精).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5]2 号)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派出法庭: 现将由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草,并经我庭多次组织讨论,最后确定的《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下发给你们,供你们审理案件时参考。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高院民一庭 2005 年3月4日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 第一部分解除婚姻关系的办案要件指南第一条本要件指南所指的离婚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有关规定,要求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案件。第二条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成立,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一)婚姻关系合法; (二)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 (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四)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说明]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须具备下列要件: 1、婚姻关系合法。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以及事实婚姻两种情况。 2、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我国婚姻法概括性地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标准,同时也列举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只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上述行为,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如现役军人对其非军人配偶离婚的主张,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对男方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主张的抗辩等。 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主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碍。第三条婚姻关系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的,提出离婚请求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婚姻关系合法。[说明]婚姻关系合法的基本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在一般情况下就是合法缔结婚姻的证据。第四条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 (一)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 (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说明]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几个方面的不同: (1) 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 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 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 (3) 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 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根据 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 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2) 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