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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穿越相关要求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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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穿越相关规
侯振海整理
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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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
50350
〔自然地面至管顶〕应根据岩线地形、地面荷载情况、保湿与稳定性要求等综合考虑确定,但不应小于如下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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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
GB 50423-2007
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 穿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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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
GB 501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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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
假如干规定
 第三条 在油、气管道或铁路选线设计时,应防止交叉。如需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特殊情况需要斜交时,夹角不宜小于45°。
  第四条 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其位置宜选在铁路区间路堤段和管道站间的直线段。
  油、气管道与铁路不应在站场、既有桥涵、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下相互交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交叉时,对管道和铁路设备必须采取特别防护措施。
  管道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大型客站、隧道、变电所下穿越。
  第五条 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为确保铁路与输油、气安全和便于维修养护,交叉处宜修建专用桥涵,使油、气管道从过,或采用套管防护从地面下通过。
  第六条 油、气管道需跨越铁路时,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其建筑物底至轨顶距离,蒸气或燃机车牵引地段,不得小于6.0m;电力机车牵引〔含电气化规划铁路〕地段,区间不得小于11.1m。
  铁路桥梁跨越油、气管道时,其梁底至桥下自然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0m。
  第七条 铁路下油、气管道所用之套管〔钢或钢筋混疑土套管〕、涵洞等防护设备应符合如下规定:
  1.套管之径应大于输送管外径100~300mm,钢筋混凝土套管最小径不应小于1m;涵洞孔径视通过输送管直径而定,涵洞自顶点至自然地面高度应为1.8m,涵宽应为D+2.5m〔D为输送管外径值,含防护层〕。假如遇特殊情况,函洞净空不符合上述尺寸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套管长度,当穿过铁路路堤时,套管应长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小于2m;当穿过路堑时,应长出路堑顶不小于5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良好使用。
  2.套管埋置深度,自套管顶至路肩不应小于1.7m,并至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m。
  涵洞埋置深度应按铁道部现行的《铁路桥涵设计规》,通过设计确定。
  3.套管或涵洞均应满足强度、稳定性与耐久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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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凡铁路与天然气管道相互交叉,采用套管防护时,应在套管两端加以封堵,以保证管间空间的密封性。在套管一端,应预先引出一个排气管,排气管至最近铁路中心线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m。排气管端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5m〔详见附图2〕。
  第十九条 先有管道后修建铁路,其铁路与管道交叉所需工程费用,应由铁路部门承当。
  先有铁路后敷设管道,其管道与铁路交叉所需工程费用,应由石油部门承当。
  管道与铁路同时施工时,应按所属产权承当所需工程费用。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
GB5025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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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气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假如干规定
 二、 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管道,或在现有油、气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围〔注〕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⒈ 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⒉ 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⒊ 在县、社公路或受地形限制地段,上述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小;在地形困难的个别地段,最小不应小于1米。
  对于地形特殊困难,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局部地段,在对管道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管道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围。新〔改〕建公路路基必要时也可填压管道两侧的防护带围,但其填压长度不应超过100米。
三、 油、气管道与公路应尽量减少交叉,如必须交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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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一般采取垂直交叉,从公路路基下穿越。如必须斜交,斜交角不宜小于60度;在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45度。在山区因受地形限制的个别地段,斜交角最小不应小于30度。
  ⒉ 管道在公路路基下穿越〔或路基填压管道〕时,管道〔或套管〕顶面距公路路面顶面不应小于1.0米,距公路边